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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总体要求和县委、县政府产业化兴农战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县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辐射带动作用,特制定以下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县级龙头企业的定位。县级龙头企业必须是在县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县荷藕、水产、粮油、畜禽、林木等比较优势产业和产品的形成起重要带头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均一视同仁。
2、县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 规模较大:加工、流通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主营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种养业生产企业在标准上可适当放宽。
(2)效益较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亏损;产品转化增值能力较强,有一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资信较佳: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
(4)辐射带动力强:以资本、技术、服务等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县内基地农户建立了健全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县内有500亩以上的原料基地,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5)产品竞争力强:主营农产品符合全县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对县内优势产业促进作用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0%以上。
(6)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
(7)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主营农产品销售收入要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80%以上。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适当放宽条件。二、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直接向县农委提出申请。企业须填报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
(4)企业与农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5)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名牌、质量管理认证或有关表彰等材料。
(6)出口企业出具由海关提供的企业代码及出口实绩证明。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农委会同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县级龙头企业名单。
三、监测管理
1、实行目标考核。每年年初,由县农委下达各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并考核其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突出对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出口创汇、带动农户及基地建设增量的考核。按季度对县级龙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2、加强运行监测。各镇农技中心要明确一名分管同志负责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并配备一名监测员,负责相关统计、督促和调查工作;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构建县镇企联动的农业产业化监测网络体系。县级龙头企业须于每月3日前向县农委报送上月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3日内,向县农委报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同时,配合做好省市龙头企业其他调查和统计工作。对于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县将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3、强化扶持奖励。对在经营业绩、带动作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县级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财政项目支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和名牌农产品(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