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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引导、扶持和服务,促进市级龙头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的能力,特制定《扬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不低于75%,且成长性良好,近二年年销售增长幅度不低于10%。
(三)企业规模。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成交额在2亿元以上,综合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粮棉油、桑蚕茧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户或基地面积2万亩以上。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2000户以上。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特粮特经等产业的企业以及农业副产品综合利用的企业带动农户数1000户或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企业在市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5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0%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5%以上。品牌在同行中居于领先优势,获得市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优先考虑。
(九)市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市、区)级龙头企业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中产生。
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出口创汇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尤其是全市高效农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在规模、效益等指标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报市农业委员会。
(二)根据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水局)会同农业产业化相关部门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组织企业填写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各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委员会。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扬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4、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7、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国家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认定办法
由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推荐上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名单。
经市农委确定的候选市级龙头企业,先在中国润扬农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四、监测管理
(一)建立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
(二)实行市级龙头企业月度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在每个月结束后5日内,登陆“江苏省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管理系统”(http://nylt.jsagri.cn)填报发展情况统计表,由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水局)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委。
(三)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委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申报市级企业的材料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水局)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初评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审定。
3、经市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为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中国润扬农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如没有异议的,将报市农委确认,发文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4、市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各地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更名意见,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市农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制。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财政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6)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7)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五、附则
1、之前公布的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