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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植物检疫对象的原则是什么?
《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列为检疫对象。也就是说列为植物检疫对象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仅局部发生,分布不广,国内、省内末发生过的;二、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三、自然远距离传播力弱,只能靠人为力量随种子苗木及其包装运输物而传播蔓延。三者缺一均不能定为检疫对象。
农业农村部专供资料